关于预驱逐令
案例:当事人就读于XXX大学,2014年9月8日去西某城市旅游并使用过期的居留卡在酒店登记入住。2014年9月9日中午两点,当地的警察上门检查身份证件。当事人居留卡的过期时间为2014年6月9日,当日正好满3个月。据当事人反映,她已经于2014年8月递交过申请续居留的材料,但是当时旅游目的地的警方在网上系统无法查找到该生的续居留申请信息,警方不听当事人的解释将她带去了警局。在警方的要求下,当事人在读不懂文件内容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几份文件,护照也被警方扣下。等返回瓦伦西亚后,经咨询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签署的是驱逐令,被告知48小时内必须要离开西班牙境内。
律师分析:
1,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定要配合警方,此时当事人签署的并不是驱逐令,而是开始驱逐程序的一个行政文件,所以说这里并不是说48小时之内必须要离开西班牙境内,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48小时作为递交相关的上诉文件和上诉报告的期限。即当事人应该在48小时之内把自己更换居留的回执单递交上去,这样警方就不会再给她发驱逐令了。
2, 按照法律规定居留卡在过期后三个月仍具有法律效力,期间当事人可以递交更换就留卡的申请。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居留过程中,在没有被拒绝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西班牙的身份属于合法的。
律师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在48小时之内请尽快递交相关的上诉资料和上诉报告,一旦错过良机,将会被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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